政策参考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速递 > 政策参考

鏈€楂樹汉姘戞硶闄㈠叧浜庨儴鍒嗘寚瀵兼€ф渚嬩笉鍐嶅弬鐓х殑閫氱煡
发表时间:2021-02-06 00:40:19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