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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8-10-09 16:22:34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针对上述反映,现对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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