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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8-10-09 16:21:46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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