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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0-09 16:20:54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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