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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
发表时间:2018-10-09 16:20:53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

古生物化石审批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3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为进一步做好取消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后续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有关要求,今后我部不再开展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  

        二、我部正在研究完善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制度,结合《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工作,通过告知性备案制度及时掌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流向,并更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档案和数据库。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监督检查,切实做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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